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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存档 个人存档 组织关系管理 相关政策规定

集体存档

集体委托存档须知

一、范围条件
  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提供材料
  1.委托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其它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
  2.委托单位介绍信;
  3.经办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委托单位与中心相互介绍存档相关情况及具体要求,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2.双方签订《集体存档合同书》;
  3.中心向委托单位发函调转档案;
  4.委托单位将《集体存档委托书》及《集体存档人员名册》连同档案一并移交中心;
  5.中心审核档案和有关资料后,办理档案接收手续;
  6.委托单位按规定交费;
  7.中心按规定提供档案保管及相关服务。


个人存档

个人委托存档须知

一、范围条件
  1.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5.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6.其他流动人员;
  7.存档人员的年龄,要求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

二、提供材料
  1.存档人档案存放单位同意将档案转出的证明;
  2.存档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存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有书面委托书,委托书指定的代办人前来办理时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3.存档人近期一寸照片二张。

三、办理程序
  1.存档人与中心相互介绍存档相关情况及具体要求,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2.中心向存档人工作单位发函调转档案;
  3.经审核材料齐全后,双方签订《个人存档合同书》,并办理档案接收手续;
  4.存档人按规定交费;
  5.存档人填写《存档人员登记表》,办理个人存档凭证;
  6.中心按规定提供档案保管及相关服务。

个人委托存档档案转出须知

一、范围条件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

二、提供材料
  1.存档人存档凭证(存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有书面委托书,委托书指定的代办人前来办理时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2.存档人存档合同;
  3.接收单位调函。

三、办理程序
  1.存档人持上述材料前来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2.存档人填写《存档人员登记表》末页有关内容后,按规定结清存档费用;
  3.中心为存档人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并转递存档人的人事档案。


组织关系管理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流动党员的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不断增强流动党员党性和党员意识,更好地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组织关系转移到中心党支部的流动人员中的党员。

第三条 凡人事档案存放在中心的流动人员中的党员,应按照党章和党员流动的有关规定在办理人事档案存放的同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否则,中心不承认其党员身份。

第四条 符合本规定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存档卡片,在有效期内,由本人亲自来中心办理转移手续。超过有效期,介绍信即无效,中心不予接转组织关系。

第五条 凡人事档案存放在中心的流动人员中的党员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时,须先经中共国家林业局直属机关委员会转移组织关系,然后持介绍信为中心党支部办理接转手续。

第六条 凡组织关系转达入中心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接受国家林业局直属机党委的统一管理,并要求做到:

1、党员本人必须亲自持国家林业局直属机关党委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中心党支部报到。

2、党员必须按时参加党支部的有关活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接受党内监督。

3、党员因事不能参加支部活动的,必须向支部书记请假。长期(六个月以上)在外地出差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至少每半年要书面向支部汇报自己的情况。

4、党员必须按时按规定标准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因临时外出或长期在外地出差,不能亲自交纳党费的,可以委托有关人员代交并说明情况。

5、党员要自觉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主动加强党性修养,带头遵纪守法,注意自觉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6、党员除定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外,党支部每年年底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填写《流动党员考核表》上报党委存档。
第七条 党员凡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党员因公务或私事出国,须先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由支部签署意见报党委同意后,再办理党员出境手续。

第九条 党员出国(出境)后,其组织关系、组织生活、党费缴纳等问题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经中共国家林业局直属机关委员会审定。自二〇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内设机构、联系电话:

综合处:(010)84238763

人事代理处:(010)84238870

培训处:(010)84238872

职业技能鉴定处:(010)84238765

人才服务部:(010)84238661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编:1000714

传真:(010)84238764


相关政策规定

毕业生转正定级须知

一、范围条件
  1.人事档案存放在中心的国家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
  2.毕业生见习期满。

二、提供材料
  1.申请人存档凭证(个人委托存档);委托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集体委托存档);
  2.存档人近期一寸照片二张。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中心领取《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本人填写完毕交服务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中心;
  2.申请人按规定交费;
  3.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4.中心将办理结果通知本人,并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5.申请人根据中心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前来办理职称证书。

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

  1.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2.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3.考察、考核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民主评议的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4.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主要涉及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
  5.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大中专)、党校、军队院校学生(学员)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学员思想小结(结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等材料。
  6.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登记表,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简表,业务自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7.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各种著作、译著和在重要刊物上发表的获奖论文或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8.政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作为结论依据的调查证明、证据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9.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等材料。
  10.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1)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已批准转正的)、入党申请书(1-2份系统、全面的)、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自传、综合性政审材料及有关的证明、考察材料;党员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组织意见、登记表;整党工作中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事实的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记载组织意见的入党志愿书可收集归档);退党材料;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优秀团员事迹材料,退团材料;
  (3)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11.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国家科技奖(含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团员等审批(呈报)表,先进事迹材料、先进事迹登记表,立功、受勋、嘉奖、通报表扬等以及在其他工作中形成的表彰材料。
  12.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报告,本人检查、交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撤销处分的有关材料,通报批评材料;法院判决书;复查甄别报告、决定(结论),上级批复,离婚材料等。
  13.人事任免、调动、军队干部转业安置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人事任免审批表(包括所附的考察、表现情况材料);人事调动鉴定、组织审定的表现情况材料、考察材料;公务员过渡登记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授予(晋升)军(警)衔审批表、转业鉴定、定级定工资材料,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14.考试录用和聘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报考登记表和录用审批表,考察材料,聘用审批表和合同书,政审结论和有关证明材料,考核考察材料,续聘、解聘和辞退材料,辞职审批材料等。
  15.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转正定级审批表、各种工资变动审批表、登记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享受专家特殊津贴的呈报表;解决各种待遇问题的审批表、批复材料等。
  16.办理出国(出境)审批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因公出国(出境)审批表、备案表、在国外表现情况材料或鉴定材料,因私出国(出境)审批表等材料。
  17.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代表登记表、委员简历、政绩材料等。
  18.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有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有关材料,新录用干部体检表和毕业生分配工作体检表等材料。
  19.办理丧事形成的有关材料:悼词、生平、报纸报道消息、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遗书。
  20.其他对考察了解使用人员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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